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登賓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22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林**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林登賓、林**即前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