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水明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水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鍾水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5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557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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