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乙○○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應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堅國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