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字第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四二О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未遂,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