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基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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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三五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鄉○○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