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一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後附自訴狀所記載,自訴人認為被告涉有侵占、詐欺之罪嫌云云。
二、按同一案件,除告訴乃論之罪,得由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甚詳。查自訴人曾對同一被告,以同一事實,向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目前尚在偵查中等情,業據本院向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調卷審閱無訛(九十年度調偵字第一一號)。又自訴人與被告之間,並無一定親屬關係,上述各罪均非告訴乃論之罪,該案既經檢察官在偵查中,揆諸上述規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