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本院經核卷附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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