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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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存字第7377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現金新台幣2,266,352元,准以同面額之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應供擔保人不能提存現金者,得聲請法院准予提存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2140號判決,為免為假執行曾提供新台幣2,266,352元並以95年度存字第737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考量公司財務調度需求,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0年度重訴字第2140號全卷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