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借貸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331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確認使用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月1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6年3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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