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98號聲請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乙○○
、27訴訟代理人 李銘華 相對人丙○○
甲○○上開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7日所為95年度訴字第3098號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第二點關於「原告與誠泰銀行自94年12月31日奉准合併,原告為存續銀行,繼受誠泰銀行上開債權」之記載,應更正為「誠泰銀行與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94年12月31日奉准合併,誠泰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廖純卿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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