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重訴字第35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正華 律師被告丁○○
現另案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被告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黃冠豪 律師 鄭惠蓉 律師 黃韻如 律師複代理人 陳威駿 律師
鄭涵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丁○○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90年度上訴字第369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審酌卷內資料,認本件兩造爭執與上開刑事案件間尚非具有絕對必要之關係,應無停止之必要。又本院先前曾於94年11月25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該裁定業經本院於95年4月25日以前揭同一理由,認無停止之必要而撤銷,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