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79號原告丁○○
丙○○甲○○上列3人共 凌進源 律師同訴訟代理人被告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路○鄉○○○路○○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立大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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