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月雲 律師被告乙○○
曜東電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政杰 上被告因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九四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鍾素鳳法官吳佳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潘文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