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74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關於「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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