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相對人殷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鄭丞殷人
許水日 鄭守利 王錦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八期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76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18,200,000元為擔保金,並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存字第11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經提出同意書為證,經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