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14號原告 李鴻謙
李鴻霖 李惠惠 李翊溱 李楊梅 被告 李芳甄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陳怡珊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