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49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振攀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 律師
黃敏綺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佳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啟鋆 訴訟代理人 李智翔
曾勁元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協達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7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林純如法官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