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智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智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蕭智孔因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1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抗告後經本院以105年度抗字第65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上訴後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33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15萬元,又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65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惠玲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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