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89年度重小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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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小字第九五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判費新台幣
捌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陳世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