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89年度重小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小字第九五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判費新台幣
捌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陳世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