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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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2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來鳳即帝一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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