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65號聲請人 洪水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被繼承人 薛啟豐 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薛啟豐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薛啟豐有無繼承人,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