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74號債權人 簡水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恭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恭民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日函請債權人限期於文到5日內補正,此函已於106年10月1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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