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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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35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樓及6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5、8樓及68號1、2樓債務人 葉政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葉政達於民國92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申請圓夢卡,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圓夢卡申請書所載;查債務人前參加銀行公會95債務協商,自95年10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新臺幣49,147元整,及自民國95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未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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