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872號
原告 蔡文城
訴訟代理人 黃舜暄 律師
複代理人 温鍇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柏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