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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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058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玉
張立昕 (即張子定之繼承人)
張立緯 (即張子定之繼承人)
張立追 (即張子定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而被告住所地係在
新北市○○區○鄉路00巷00號、臺北市○○區○○街00號2
樓,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