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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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058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玉

被告 高瑞瑛 (即 張子定 之繼承人)

張立昕 (即張子定之繼承人)

張立緯 (即張子定之繼承人)

張立追 (即張子定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而被告住所地係在

新北市○○區○鄉路00巷00號、臺北市○○區○○街00號2

樓,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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