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申請更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保證責任雲林縣清潔勞動合作社即抗告人代表人 郭同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申請更正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