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號上訴人肇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肇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嘉聰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3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田玉芬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