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64號原告 黃健治 (自稱 蔡烱燉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兼代表人 冬恳程 被告交通部兼代表人 王國材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兼代表人 陳彥伯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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