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交簡字第3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交簡字第3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壢交簡字第36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當事人欄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96年度壢交簡字第363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誤植為71年6月22日,是應依刑事訴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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