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醫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醫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醫字第8號原告詹丙○○戊○○之原告己○○戊○○之承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庚○○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3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件開庭前請先至一樓調解室調解。
被告庚○○部分請本人親自到庭,並準備本件相關之病例資料。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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