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103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債務人 賴杉言 兼法定代理 鄭馮 語人
一、債務人賴杉言、 鄭馮語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賴信宇 之遺產之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柒仟叁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一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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