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其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保管字號:93年度安字第1641號),查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於民國93年8月27日經警查獲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執行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聲請人以該署
93年度毒偵字第3930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可查,而被告經警查獲時扣案之白色結晶壹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5301公克)等情,有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3年10月6日(93)宇鑑字第13133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是聲請意旨確與上開法條之規定相符。又包裝上開毒品用之包裝袋,係包裝各該毒品而與各該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認屬查獲之毒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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