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70號上訴人 施美鳳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范姜朝圳 間因99年訴字第19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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