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旭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聲請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訟訴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9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調閱該假處分案歷審卷宗,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裁定事件,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為聲請人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抗字第26號案所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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