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汪玉蓮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八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9日以99年度易字第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本案尚有疑義,是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撤銷上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