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309號原告 柯裕民
林玫玲 被告 吳文宗
賴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l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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