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5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 鄭玉華 、 王能見 、 王能義 、 王能勇 、王秀錦、甲○○、 王碧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