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翁瑞昌
陳琪苗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孟哲 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三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