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0459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債務人 吳怡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伍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