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0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 伍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7年8月21日下午5時25分許,在高雄縣○○鎮○○路、維新路口,為警查獲持有、供己施用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罪,故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13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1月1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5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至於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069公克,驗餘淨重0.059公克,有該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足認扣案之晶體1包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0.01公克,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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