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19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號丁○○乙○○
一、債務人丙○○、丁○○、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0,289元│93年7月1日│百分之6.765│93年8月1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29,436元│93年7月1日│百分之6.765│93年8月1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28,596元│93年7月1日│百分之6.765│93年8月1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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