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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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19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離婚,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民事起訴狀等影本以為釋明,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兩造戶籍謄本、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閱無訛,亦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鵬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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