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9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王展星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1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1月1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應自97年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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