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5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55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服務標章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四五號
原告泛亞通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服務標章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吳慧娟法官闕銘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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