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九號
原告乙○○原告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已于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謝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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