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秩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板秩字第141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樓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七年
八月九日北縣警樹偵字第0970025114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不罰。
理由
一、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係以吸食或施打烟毒或
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為其構成要件,即所吸食或施打
者限於迷幻物品,倘吸食或施打毒品或麻醉藥品,應適用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尚不得以該規定相繩。
二、被移送人甲○○持有並吸食之物品為三級毒品K他命,揆諸
首揭說明,自不得以前開規定處罰。
三、綜上所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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