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再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30號再審原告 陳建進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 林生全 等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9720元,應徵裁判費1萬81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黃珮禎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永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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