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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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青三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菲律賓國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青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青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7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7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1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於101年6月22日送監執行。其後,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256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是菲律賓國籍人士,則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的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鍾雅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