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0年度偵字第45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2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T字型扳手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柏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457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4月6日確定,101年4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T字型扳手1支(詳100年度保字第89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犯竊盜罪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457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0年4月6日確定,並於101年4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4572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T字型扳手1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竊盜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100年度保字第892號)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扣案之T字型扳手1支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