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2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丙○○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丑○○相對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巳○○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壬○○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卯○○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辰○○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寅○○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子○○○○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丙○○自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說明書、財產查詢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債權人清冊、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更生償債計畫書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八條或第四十六條各款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8年12月11日公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詹世洲